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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我对象是2011年2月份到2011年7月份在单位上班,后来单位把她调到别的部门,别的部门有没有事情,所以就放假在家,直到现在。期间没有通知她来上班也没有支付任何的生活补助。现在单位由于经营不好,要解散员工。我去单位找领导说明我对象的情况,领导说由于时间太长,所以不予理赔,请问赵律师国家在这方面有没有规定啊?我对象能不能获得遣散这方面的补助?放假期间的生活补助应该不应该补上?谢谢

    咨询者:徐加强

  • 我朋友李某告诉我搞技校和大学招生很赚钱,我问是否能办成,他说能办,包入学,包将来有毕业证,于是让他给我亲戚的孩子办了一个技校名额,孩子也上学了和工作了,后来又让他给另一亲戚的孩子办了一个大学名额。后来情况什么样我也没再问过。六年前,他到我单位说,他招了一个外地名额,双方已谈妥,对方来了一个常姓老师,带了一张六万元银行卡,条件是得有人为此事担保,李某求我帮忙,我就同意了,于是他约常和我见了面,我并和常一起到银行验证了卡中的钱数,回到单位后,按常的要求把卡放在我那里暂时保管,我还给他写了一张收到条,内容是:今收到常老师银行卡一张,内有六万元现金,待李某将招生之事办妥,常老师的学生收到入学通知书后,我将卡交给李某,李某得到后,此条作废。以后我接到常打来的电话,说可以交给李某了,卡的密码由他直接向李某提供,我就把卡交给李某,这件事也就过去了。此后好几年我也没再见过李某,也没有任何联系,2012年,常的学生大学毕业了,找李某给办毕业证,结果找不到他,于是常就多次打电话找我,我就找到李某的家人,也说找不到。此事也就算了。2013年秋,常又多次打电话联系我,叫我想办法联系李某的家人,我同情他,就又联系李某的家人,结果得知,李某已于2013年七月份在外地被捕,涉嫌招生诈骗,我把此事告诉了常,常叫我联系李某的家人还钱,未果。于是常就在他所在地公安机关报了案,当地公安机关来到我县把我带到公安局刑警大队,向我询问,结果我说只记得当时的大概,也记得写了条,细节说不清楚,他们就一直追问我六万元卡的去向,问我在此事中得了多少好处,我说没有,他们不相信,说为啥不找别人作保单单找你,叫我说清楚此事。但我知道,我在此事上没得过小李的任何好处,我不怕他们查,可他们不依不饶,最后还叫我做李某家人工作,说还上六万元就没我的事了。也找了李某的妻子,结果得知李某已于2004年和其妻办理了离婚手续,虽然李某被捕后其妻把小汽车卖了替他还了一部分钱,但现在已经无力偿还他所欠下的巨额债务,这六万元也就不能再为他还了。我没办法了。想求各位帮帮我,我想知道我应担当什么样的责任。最后是不是我说不清楚就得由我还这六万元,再次求各位了。谢谢。

    咨询者:我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